(2015)商梁民初字第0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光诉被告商丘市悦亚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商丘新科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商丘悦亚电梯有限公司、被告冯某华、被告曹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光,商丘市悦亚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商丘新科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商丘悦亚电梯有限公司,冯某华,曹某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924号原告刘某光,男,汉族。被告商丘市悦亚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开发区长江南豫苑路西。法定代表人曹某义,职务经理。被告商丘新科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经济开发区京九铁路东路南。法定代表人郑某华,职务经理。被告商丘悦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产业聚集区致信三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某亚,职务经理。被告冯某华,男,汉族。被告曹某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五被告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虞房权证城关镇字第10000270**号、10000270**号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商丘市悦亚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商丘新科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商丘悦亚电梯有限公司、冯某华、曹某义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担保物虞房权证城关镇字第10000270**号、10000270**号房产两处。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绍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