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240号原告邓某,女,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陈某,男,1973年8月15日生,汉族,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刘春来审 判 员 赵银娟人民陪审员 赵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