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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胡勇与周莉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勇,周莉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5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勇,男,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莉秋,女,台湾居民,现住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胡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上诉人上诉后未足额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向上诉人公告送达该通知。公告期满后,上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补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未按期补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颜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