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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镇执民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郑志光与宁波星锦气动设备有限公司、管建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光,宁波星锦气动设备有限公司,管建新,管锦波,程亦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镇执民字第2418号申请执行人郑志光,男,1958年5月28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宁波星锦气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半港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66558054-8。法定代表人管建新。被执行人管建新,男,1956年4月1日出生,住宁波市。被执行人管锦波,女,1982年12月22日出生,住宁波市。被执行人程亦荃,男,1983年9月6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志光与被执行人宁波星锦气动设备有限公司、管建新、管锦波、程亦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星锦气动设备有限公司、管建新、管锦波、程亦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志光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郑志光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甬镇执民字第241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扬 胜审 判 员 王 成 国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波(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