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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郯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鲁连芳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增法,鲁连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许增法,男,1969年8月19日生,汉族,江苏省。被执行人鲁连芳,女,1971年11月15日生,汉族,山东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郯民初字第21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鲁连芳在银行的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清松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拟稿纸单 位执行实施二组拟稿人闻振江打印人李 抗校对人闻振江审核签发标题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郯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许增法,男,1969年8月19日生,汉族,江苏省东海县山左口乡中寨村,居民身份证号:370722196908195118。被执行人鲁连芳,女,1971年11月15日生,汉族,山东郯城县鲁庄村,居民身份证号:37282219711115692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郯民初字第21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鲁连芳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闻振江二0一五年月日书记员杨清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