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潼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刘米与西安市富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米,西安市富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韩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刘米,女,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刚,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刘米之夫。委托代理人朱军学,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富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宗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明娟,女,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韩璐,女,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米与被告西安市富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韩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米于2015年5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告刘米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刘米负担。审 判 长  戴小妹人民陪审员  魏 艳人民陪审员  韩小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