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太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新法太民初字第54号原告赵某甲,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告梁某某,女,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原告赵某甲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炎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甲诉称,原、被告结婚多年,并育有一个儿子,但由于被告家庭观念薄弱,没有尽到为人妻为人母的责任,且有赌博恶习。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作为母亲,要把照顾好儿子为首任,双方因为该问题争吵了无数次。当初原告考虑到儿子还小,不想他成为单亲家庭的孩子,所有一再忍让,但被告不知悔改,依然我行我素,原告对被告的所作所为已无法再容忍,且儿子已经十三岁了,生活上已经能自理。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的婚生儿子赵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梁某某无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无提交证据到庭质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在南海工作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8年6月1日双方自愿到新兴县共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10月10日生育儿子赵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后来由于原、被告双方缺乏沟通,且原告称被告有赌博现象,有时因此产生误会,出现争吵等情况。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与被告梁某某是自由恋爱,双方是经过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的,有较好的感情基础,且婚后生育有一儿子赵某乙,在原、被告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已经建立了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在婚姻生活过程中,夫妻之间难免会出现误会和矛盾,偶有争吵的情况,只要夫妻双方加强沟通与理解,认真、正确地对待和处理夫妻之间出现的问题,大家多一分关怀,多一分包容,多一份谅解,少一点争执,夫妻感情是可以修复的,幸福家庭是可以维系的。原告认为被告有赌博恶习,对家庭不负责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本院认为原告的离婚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梁某乙解除婚姻关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炎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区超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