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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一初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821号原告:徐某,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李某,女,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范云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音 乐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