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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朝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朝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593号罪犯陈朝康,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第七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9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朝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0月29日入狱服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8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2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朝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习,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考核达标分累计13.4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陈朝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朝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 判 长 张  金  生审 判 员 兰  峻  锋代理审判员 邱  丽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少君(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