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赵春绪与张继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绪,张继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625号原告赵春绪。被告张继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绪与被告张继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春绪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袁丽芬代理审判员 刘 娇人民陪审员 陈晶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索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