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十堰中立民不终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陈条芝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立民不终字第0001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条芝。上诉人陈条芝起诉郑学森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立民不初字第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代欢主审,审判员桂刚毅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陈条芝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郑学森在其私自修建的围墙上开通出口,排除妨害,恢复原有通道等。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陈条芝起诉时不能提供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陈条芝的起诉不予受理。陈条芝上诉称,上诉人诉求属于相邻关系纠纷,包括相邻通行、通风、采光、日照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原审法院在立案阶段就要求当事人对相关物权的归属提供证据,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目前在十堰市郧阳区谭山镇的山区农村,世代居住的宅基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很普遍,不能因此对相关纠纷不受理。原审法院为立案增设门槛的做法也不符合目前司法改革的要求。请求撤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立民不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依法受理本案。经审理,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陈条芝认为不动产相邻权方对其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造成妨碍诉至法院,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陈条芝起诉时提交了十堰市郧阳区谭山镇西王村治安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欲证实其与郑学森毗邻而居的事实,是否能够达到证明目的,需要在实体审理后才能判定,从受理案件证据审查角度来说,应当认定陈条芝“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综上,陈条芝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受理。陈条芝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立民不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黄明审判员桂刚毅审判员代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唐艳红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