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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周孝菊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孝菊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666号罪犯周孝菊,女,195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7日作出(2000)渝二中刑一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孝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4年11月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4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8月1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渝高法刑执字第33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4月28日,本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3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3月7日,本院以(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7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2月30日,本院以(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月1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周孝菊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孝菊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孝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孝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