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金盾时代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通市万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盾时代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南庄村村委会南200米。法定代表人赵云涛,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通市万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5号2号楼1层底商D段。法定代表人吴曙华,负责人。被执行人南通市万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嘉陵江路630号。法定代表人汪炳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金盾时代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通市万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北京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金盾时代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3)昌民初第15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重新申请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昌执字第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吴全会审判员 董闻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亚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