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邢慧峰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21号罪犯邢慧峰,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9日作出了(2001)长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慧峰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挪用公款未退还部分予以追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8日裁定减刑二年;于2010年3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二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建国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邢慧峰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听从安排,服从分配,遵守监规纪律,主动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7分,生产劳动中,踏实肯干,吃苦耐劳,积极学习纸花制作技艺,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98.8%。经审理查明:罪犯邢慧峰的刑期从2005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该犯自2012年6月减刑后,于2012年9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28日、3月29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4日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28日、12月1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邢慧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邢慧峰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5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