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立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罗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立民初字第8号起诉人罗某,住广州市荔湾区。2015年5月6日,本院收到罗某的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女儿罗XX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分割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依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罗XX的住所地是广东省新丰县东门路78号,其住所地不在广州市荔湾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罗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娄云惠审判员 梁东燕审判员 顾来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德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