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长沙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沙鼎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鼎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1923号原告长沙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车站北路388号新家园兴佳名苑栋1407房。法定代表人蒋华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飞,系公司员工。被告长沙鼎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52号第003栋2层208、209房。法定代表人李驰,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明,湖南国广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鼎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长沙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阳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颖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