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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与李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民初字第83号原告李某甲。原告李某乙。委托代理人:王夕宝,乳山义方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告李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诉讼保全费720元,由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负担。审判员  宋琳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