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与李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民初字第83号原告李某甲。原告李某乙。委托代理人:王夕宝,乳山义方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告李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诉讼保全费720元,由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负担。审判员 宋琳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