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蒲科昌与黄修成、太极集团四川天诚制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科昌,黄修成,太极集团·四川天诚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1616号原告:蒲科昌,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资秀容,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黄修成,男,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三凤镇。被告:太极集团·四川天诚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珠成。住所: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灵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蒲科昌与被告黄修成、太极集团·四川天诚制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科昌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科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科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邓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智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