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明词与钟惠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词,钟惠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7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惠群。上诉人李明词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2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明词以其与被上诉人钟惠群协商成功为由,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明词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自愿原则,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明词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5元,由上诉人李明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志军审 判 员 郭东升代理审判员 刘 卉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李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