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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晚林与刘树文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晚林,刘树文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88号原告刘晚林,男,1974年4月19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告刘树文,男,1973年8月18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原告刘晚林诉被告刘树文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刘树文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晚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晚林负担。审 判 长  高 轶人民陪审员  秦晓静人民陪审员  郑 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