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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红梅诉青岛海尔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梅,青岛海尔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953号原告张红梅,女,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城区。被告青岛海尔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盛中华,职务董事长。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