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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高民初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季鹏来与张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鹏来,张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0613号原告季鹏来。委托代理人单守荣,南通市通州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雪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季鹏来与被告张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李金萍书 记 员 高 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