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高民初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季鹏来与张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鹏来,张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0613号原告季鹏来。委托代理人单守荣,南通市通州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雪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季鹏来与被告张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李金萍书 记 员 高 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