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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正阳县农业银行与肖国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正阳支行,肖国环,肖新义,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正阳支行。被执行人:肖国环,男,1967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肖新义,男,1968年7月9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王凯,男,1976年9月3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关于正阳县农业银行与肖国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凯在河南农商银行正阳支行西严店分社的存款(账号)予以冻结,冻结一年,只收不付。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需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冻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有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宏伟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师广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