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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洪良与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良,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679号原告:王洪良。委托代理人:唐发兴,杭州市望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施梦玲,杭州市望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王家井镇市南路148-1号。法定代表人:周云照。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志耀,董事长。原告王洪良与被告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双方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分包产生的争议,根据2015年2月4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故本案应移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周 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舒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