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一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慧侠与被告公主岭市经济局、原公主岭市微型电机厂依法成立留守清算小组(留守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侠,公主岭市经济局,原公主岭市微型电机厂依法成立留守清算小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728号原告刘慧侠,女,194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系退休职工,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公主岭市经济局。被告原公主岭市微型电机厂依法成立留守清算小组(留守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慧侠诉被告公主岭市经济局、原公主岭市微型电机厂依法成立留守清算小组(留守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本次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述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慧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另5元退回原告刘慧侠。审 判 长 王成立审 判 员 杨宝华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