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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一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慧侠与被告公主岭市经济局、原公主岭市微型电机厂依法成立留守清算小组(留守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侠,公主岭市经济局,原公主岭市微型电机厂依法成立留守清算小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728号原告刘慧侠,女,194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系退休职工,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公主岭市经济局。被告原公主岭市微型电机厂依法成立留守清算小组(留守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慧侠诉被告公主岭市经济局、原公主岭市微型电机厂依法成立留守清算小组(留守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本次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述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慧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另5元退回原告刘慧侠。审 判 长  王成立审 判 员  杨宝华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