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民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109号原告张某某,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被告罗某某,女,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林建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马素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