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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江仁冬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仁冬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525号罪犯江仁冬,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2011)连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仁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江仁冬等13人违法所得271632.1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8月1日入监。在服刑过程中,由于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238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江仁冬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8月至2015年3月考核达标累计16.4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81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江仁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仁冬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兰  峻  锋代理审判员 邱  丽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少君(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