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奚根章与扬中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根章,扬中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扬行初字第13号原告奚根章。委托代理人丁忠,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中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崔晶。原告奚根章诉被告扬中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双方已经和解、诉讼目的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根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汤国生审 判 员 韩春华人民陪审员 王永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倪莉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