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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奚根章与扬中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根章,扬中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扬行初字第13号原告奚根章。委托代理人丁忠,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中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崔晶。原告奚根章诉被告扬中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双方已经和解、诉讼目的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根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汤国生审 判 员  韩春华人民陪审员  王永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倪莉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