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柘法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春彦与张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彦,张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柘法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彦,女,住柘城县。被执行人张凯,男,住商丘市梁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柘城县人民法院(2011)柘民一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凯履行还款义务,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该案在审理期间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凯所有的豫ND98**奥迪A6轿车、豫NZK5**别克牌轿车壹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程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裁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释对被执行人张凯所有的豫ND98**奥迪A6轿车及豫NZK5**别克牌轿车壹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春燕审判员 王殿华审判员 董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俊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