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刑二终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章开金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开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二终字第172号原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开金,农民。2015年1月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开金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台路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章开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章开金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开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开金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开金撤回上诉。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小国审 判 员 李如省审 判 员 陈 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卢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