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吴琴与程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琴,程国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74号原告:吴琴,女,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程国兵,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原告吴琴与被告程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国兵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琴诉称:2011年8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三年之内偿还。但到期后被告违约不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程国兵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吴琴与程国兵系朋友关系。2011年程国兵多次向吴琴借款,吴琴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当场给付的方式向程国兵提供借款共计4万元,2011年8月3日程国兵向吴琴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吴琴肆万元整,三年之内还。借款人程国兵”。因程国兵未能偿还借款,由此成讼。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转账凭单、手续费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国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吴琴借款4万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程国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玉雪代理审判员 王正梅人民陪审员 刘早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梦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