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于某某,女,1979年4月20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刘某某,男,19778年8月12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王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佳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