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于某某,女,1979年4月20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刘某某,男,19778年8月12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王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佳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