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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辉与乔波、贠小盼债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乔波,贠小盼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846号原告张辉。被告乔波。被告贠小盼,系被告乔波之妻。原告张辉诉被告乔波、贠小盼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亲戚关系,常有经济往来。被告乔波先后两次向其出具欠条2份,欠原告购砖款及欠款共计30300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被告贠小盼系被告乔波之妻,欠款事项均用于双方家庭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303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乔波承认原告所诉基本事实,对欠款无异议,唯主张双方之间还有其它经济手续,要求双方进行结算,若仍欠原告款项表示愿意归还。被告贠小盼自认与乔波系夫妻关系,18000元欠款确用于家庭建房,若双方进行结算,就结算结果自己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戚关系,常有经济往来。2012年5月被告乔波家建房时向原告购买标砖、沙石等建材,被告欠款一直未付。2014年12月11日乔波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标砖款18000元,12月底一次性还清。2015年1月12日原告与乔波对双方往来经济手续进行了结算,乔波又于当天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张辉人民币12300元。嗣后原告索要无果。据此,原告于2015年3月以上述诉称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请,并提供被告乔波出具的2份欠条相佐证,二被告对上述证据认可无异议。二被告坚持其如上答辩意见,未提供相关证据相佐证。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原告不同意调解,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对债务事实认可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该笔债务已经到期,二被告作为债务人理应清偿债务。本笔债务虽发生在原告与被告乔波之间,但该债务的形成系因被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致,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贠小盼作为乔波之妻,依法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故原告诉请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乔波、贠小盼共同清偿原告张辉债务人民币30300元。本案受理费5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乔波、贠小盼共同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养民审 判 员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雪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