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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原告罗明祥与被告赣州市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陈世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明祥,赣州市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世华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338号原告罗明祥,男,汉族,1965年6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赖俊林、黄良青,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赣州市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东望,系该公司负责人。第三人陈世华,男,汉族,1958年11月2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明祥与被告赣州市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陈世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明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明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99元,减半收取为12849.5元,由原告罗明祥承担。审 判 员  陈瑜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赖海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