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调确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侯志峰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志峰,侯秀丽,侯志军,侯志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537号申请人侯志峰,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侯秀丽,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侯志军,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侯志浩,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侯志峰、侯秀丽、侯志军、侯志浩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侯志峰、侯秀丽、侯志军、侯志浩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5月20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侯书滋名下,坐落于莱州市文昌路街道南关居委会平安巷24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文昌路街道字第H010201**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用(2008)字第1020090177号】,由甲方侯志峰继承,归甲方侯志峰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綦俊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