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东执字第14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东宁与刘庆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宁,刘庆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403-1号申请执行人:陈东宁,女,居民。被执行人:刘庆光,男,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民字第137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庆光所有的汽车一辆(车牌证号为:鲁P×××××),在查封期间内,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自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春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蔺亚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