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安恩申请执行潘正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948号申请执行人:张安恩,男,汉族,生于1932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潘正琼,女,汉族,生于1955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张安恩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564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潘正琼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红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