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齐×分家析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齐×,王×,董×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14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齐×,男,汉族,1973年8月31日出生,公交总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第十二车队司机。委托代理人:齐薇,女,汉族,1971年12月7日出生,系齐×之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女,汉族,1954年2月8日出生,无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男,汉族,1952年11月21日出生,无业。再审申请人齐×因与被申请人王×、董×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6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齐×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所涉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土井东街44号的《安置补偿协议书》包含的补助、奖励款合计815395元中1/3即271798.33元属于申请人与董雪莲的夫妻共同财产。(二)《置换购房协议书》包含的装修补助费60261元中1/3即20087元属于申请人与董雪莲的夫妻共同财产。(三)本案所涉《置换购房协议书》中的3套被安置房屋中有65平方米属于申请人与董雪莲的夫妻共同财产。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王×、董×提交意见称: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中,齐×虽主张其参与建设了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土井东街44号院房屋,但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两审法院根据安置补偿协议书和置换购房协议书约定的拆迁规则,确认安置房屋中的7.67平方米的定向安置房属齐×、董雪莲的夫妻共同财产,由董×、王×向齐×、董雪莲支付安置房折价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妥。齐×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