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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胡忠华与何凡、陈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忠华,何凡,陈小莲,宁国市国诚电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1462号原告:胡忠华,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何凡,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陈小莲,女,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宁国市国诚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梅林工业路。法定代表人:何安国,总经理。原告胡忠华诉被告何凡、陈小莲、宁国市国诚电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三被告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郑在斌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