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执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许江红与李晓清、佘红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江红,李晓清,佘红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00315号申请执行人许江红。被执行人李晓清。被执行人佘红松。申请执行人许江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晓清、佘红松偿还申请执行人许江红借款本金100万元;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偿还之日止,按照月息2%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许江红支付利息;本案受理费15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606元由被执行人李晓清、佘红松承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晓清、佘红松存款人民币1020600元,或查封、扣押并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李晓清、佘红松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偿还之日止,按照月息2%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许江红支付利息;三、被执行人李晓清、佘红松向申请执行人许江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5年03月29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