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少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少民初字第52号���告杨某(曾用名于某),女,1997年4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学生,住招远市。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原告母亲),1966年11月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被告于某某,男,1968年1月2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许国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彩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