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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梅远珍、虞洪、余建明、虞华申请刘向云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梅远珍。申请执行人虞洪。申请执行人余建明。申请执行人虞华。被执行人刘向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犍为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刘向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向云在位于新津县花源镇梁筏村10组49栋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在限额150000元(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内予以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向云位于新津县花源镇梁筏村*组*栋的住房一套,面积为**平方米(业务件号:农******。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