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刑初字第40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打工。2000年4月1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3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5)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阮小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1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浙J×××××号微型轿车,从本县玉城街道往楚门镇方向行驶,途经玉城街道泽坎线49KM+600M即玉环双语学校前路段时被设卡的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查获,尔后公安机关民警将被告人陈某送往医院抽血检测,并将其依法传唤到案。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当日凌晨所抽取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相关查询信息、六查一联系、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车辆照片、呼气照片、抽血照片、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法制观念淡薄,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当庭认罪并确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苏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梦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