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蕉民初字第3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海与黄巧灼、林卫忠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黄巧灼,林卫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3401-1号原告杨海,女,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黄巧灼,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林卫忠,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与被告黄巧灼、林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巧灼、林卫忠夫妻共有的坐落于宁德市坪塔小区A1-2号501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宁房权证N字第201250393-××号、201250393-××号)的过户登记手续,并已提供担保人林辉强的坐落于宁德市渠滨路5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土地使用证号为:宁国用(1996)字第8825号]利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黄巧灼、林卫忠共有的坐落于宁德市坪塔小区A1-2号501室房产(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宁房权证N字第201250393-××号、201250393-××号)的过户登记手续。二、冻结担保人林辉强的坐落于宁德市渠滨路5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证号为:宁国用(1996)字第8825号]的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永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文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