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功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6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功,男,汉族,1944年4月18日出生,北京铁路局通州车务段退休职工。再审申请人陈功起诉北京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一中民终字第00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功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裁定。提交2013年2月16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证明我反映的问题是社保局让我找法院和档案存放单位解决,但两个单位均未给我解决。(二)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我认为二审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裁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1999)6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内容、劳动争议案件(2001)3月22日公布第二条第(四)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三)一、二审中法官没有给我解释法律,也不允许我辩论。故我申请再审要求撤销(2014)海民初字第29570号和(2015)一中民终字第00723号民事裁定书。综上,陈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陈功起诉要求更正退休日期并赔偿损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一、二审法院裁定对陈功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陈功的再审理由不成立。综上,陈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 洋代理审判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张雅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明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