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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执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新余市方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小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方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小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执字第00559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方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小连。本院作出的(2014)渝民初字第02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自动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小连在银行及其他机构的款项(或单位收入、住房公积金)143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风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