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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再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姜鸿德与宋桂红、李章英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宋桂红,姜鸿德,李章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再字第119号抗诉机关: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桂红,女,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鸿德,男,193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开阳路东段原临沂。原审被告:李章英,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诉人宋桂红因与被申诉人姜鸿德、原审被告李章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临民一终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鲁检民抗[2013]115号民事抗诉书,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鲁民抗字第41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宋桂红自愿撤回申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本院(2012)临民一终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华东审 判 员  刘星华代理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卞荣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