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罗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1335号原告罗某,农民。被告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以原、被告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正确行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艳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耀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