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申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孙波与被申请人王德忠、曹洪荣合伙协议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波,王德忠,曹洪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00015号再审申请人(被告)孙波(曾用名孙恩波),男。再审被申请人(原告)王德忠,男。再审被申请人(被告)曹洪荣,男。再审申请人孙波与再审被申请人王德忠、曹洪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以(2013)大民一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再审申请人提供了合伙投资款新的证据,要求撤销原判决。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黄东霞人民陪审员 高菊香人民陪审员 王海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武元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