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6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姜广涛与葛建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广涛,葛建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6185号原告姜广涛,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被告葛建秀,女,1987年3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广涛诉被告葛建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被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原告的反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被告自愿撤回对原告的反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姜广涛撤回对葛建秀的起诉;二、准许被告葛建秀撤回对姜广涛的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姜广涛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八十八元,由被告葛建秀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静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雅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